发票丢了,没有可以入账、抵扣的凭证了,怎么办呢?
 2020年01月17日 20452  税务报到

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企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重要依据。

在日常经营中,很多企业的发票都是通过人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来传递的,这中间就很容易发生不慎丢失的情形。发票丢了,没有可以入账、抵扣的凭证了,怎么办呢?

做到以下三个步骤↓发票丢了进项照样抵扣,所得税前照样扣除!

一、向税务机关报告。

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当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妥善保管发票,如果发生发票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情况,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第44号、第48号修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二、与开票方联系。

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的情况下,纳税人可请销售方提供已开具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以此来作为购买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和记账凭证。

另外,纳税人如果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在这两种情况下,无需和开票方联系,纳税人自行复印对应联次即可正常入账和抵扣。

请注意,在全国均已上线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对应发票信息已经能够通过平台进行查询和查看,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三、正常选择确认并抵扣。

为了便利纳税人操作,税务总局已经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请注意,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确认发票用途以后,还需要在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正确填报,方能完成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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